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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号
2008-01-31
  • 2003-05-14 原审立案 2004-03-25 原审初裁 2004-11-14 原审终裁 2007-02-01 期中复审立案 2008-01-31 期中复审终裁 2009-11-13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2010-11-13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2015-11-12 措施终止
  • 调查通知文件

公告

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8-01-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商务部公告 2008 年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4 年 11 月 14 日

发布 2004 年第 57 号公告,决定自

2004 年 11 月 14 日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6 年 12 月 6 日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2006 年 12 月 14 日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7 年 2 月 1 日

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221100 、 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商务部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的倾销幅度为: 5.3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 NIPPON SHOKUBAI CO.,LTD. )的倾销幅度为: 7.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7.3%。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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